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
同志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(国发[1978]104号)、《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浙劳政[1995]103号)、《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的通知》(浙劳政[1996]70号)和《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女职工按现岗位条件退休的通知》(杭劳险[1997]207号)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,现将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如下:
按上述规定,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:女干部、管理岗位女职工年满55周岁,女工人年满50周岁。其中,管理岗位上工作女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内的,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同意,签订管理岗位转为生产岗位变更合同后,退休年龄可按年满50周岁执行;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女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,本人向单位书面申请要求转为工人岗位提前退休的,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管理岗位转为生产岗位变更合同协议书当月起,可办理退休手续。
本人已知悉上述退休年龄规定。
本人签名: 申报单位盖章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发表时间:2024-09-13 来自:内部